拍品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666弄47号1101室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执行裁定书;2.房地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阮** | |
拍品现状 | 占有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
物业欠费 | 据物业提供信息,该标的自2013年1月至2022年12月,物业管理费总共欠费约为22560元(由于时间延长,欠费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以实际应缴纳的欠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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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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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1、房屋权属状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666弄47号1101室(权证号:浦2010029826);建筑面积:89.51平方米;公寓);核准日期:2010年4月。 2、土地权属状况: 地宗地号:浦东新区唐镇虹三村64/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2010-3-29至2065-6-1止。 3、标的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4、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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